问:项目管理系统中,存在一个这样的需求,项目经理分配工作任务单,任务单中包括开发类工作、运维类工作、设计类工作、产品类工作四类,工作任务跟四类工作事项是一对多的关系,这样的功能是识别5个ILF,还是1个ILF?
答:这四类工作事项在后面的处理上有没有区别。如果工作任务也是有独立的管理闭环,就可以识别5个逻辑文件,因为工作任务也可以识别为一个ILF。
问:EIF和ELF 有区别吗?
答:可以认为是等同的。ISO的NESMA标准在2018年升级了一版,把原来的EIF改成了ELF。国内应用的比较早,工信部的行业标准是2016年年引入的NESMA标准,那时候是EIF,后面都按EIF来用了。2023年发布的NESMA国标中也是ELF。实际使用中这两者没什么区别,在标准的定义中也没区别。
问:ILF和ELF那种情况下只识别一次?
答:主要看是不是有独立的业务意义,有没有独立的事务功能闭环。
问:业务系统的意向单位信息来自会员系统,在创建销售意向合同的时候,会有个选择意向单位,意向单位来自公司的会员系统,选择意向单位后,需要再增加意向单位的其他字段信息(如公司地址、公司法人、公司联系人信息等),如果会员系统的不存在这个意向单位,需要在业务系统中新增”,那这个情况下意向单位是不是应该记为内部逻辑文件,不记录为外部逻辑文件?
答:业务系统可以对会员信息进行维护,那么在业务系统中,可以把会员信息计为ILF。
问:项目管理系统中,存在一个这样的需求,项目经理发起工作任务单,任务单中包括开发类工作、运维类工作、设计类工作、产品类工作四类,任务单完成新建后,根据工作类型可填写任意类型的工作后形成任务单并发起提交流程,具体工作人员可针对任务单设定“已开始工作”、工作完成后可提交“工作完成”至组长进行审核,组长审核时候,可以添加备注、问题描述以及工作成功的评价,状态变为 组长审核。再提交至项目经理,项目经理可一样也可以备注、问题描述及评价,状态变为项目经理审核,然后再到部门经理,完成本次任务单的最终审核,并结束任务单。那在这个过程中,基本过程存在的就是 任务单的新建、任务单的修改(将所有的审核都认定为修改)、任务单的查询三个吗?数据的话是不是就是 任务单、开发类工作、运维类工作、设计类工作、产品类工作、任务单审核信息五个ILF文件吗?
答:任务单审核也是四类任务的审核吧,这样就不合适单独计ILF了。
问:基本过程这样识别的对吗?
答:这种节点的基本过程识别可以在纸上画个图,把各个环节标出来,然后再去重。
问:是不是任务单审核信息 不需要计ILF?
答:是的,任务单审核实际是是四类任务的审核。
问:如果这种流程审核节点很多,节点需要分开计数么?比如主管审核、总经理审核?
答:处理逻辑相同,只是人员不同,可以去重。
问:那如果不同节点,不同的人填写的审核对应的字段不同,比如组长填a、b两个字段,项目经理填c d 字段,也可以认定为逻辑相同吗?
答:从标准功能点方法来看,是不一样的。如果只是简单的同意/拒绝,再填写一下备注,那么建议还是计成一个基本过程。
问:淘宝里的个人帐号信息和收货地址信息,这两个应该是有依赖关系吧,毕竟个人信息如果不存在了,收货地址信息也就没意义了。
答:收货地址没有别的独立业务意义的话,不应该计数。
问:app里有个分享按钮,可以分享本app到微信朋友,微信朋友圈 微博什么的, 这种操作,能算一个基本过程吗?
答:可以计一个EQ,注意去重。
问:比如对人员信息进行统计,分析人员的薪资、年龄分布情况,生成了一个统计表。那这个最终得到的人员薪资、年龄分布情况信息,能作为ILF吗?
答:不能识别为ILF,只能算是衍生数据。
问:现在有一个城市道路泊位运营管理系统,包含了多个子系统(运维管理、财务管理、人员管理、订单管理、贴单管理等等)。其中运维管理的“停车区基础数据”(ILF)被多个子系统分别调用(EIF),那么各个子系统的EIF是否需要考虑复用度调整系数?
答:系统边界如是以运营管理系统划分的,那么就不能计EIF。如果是一家公司开发的,超过三个子系统重用度设高。
答:这四类工作事项在后面的处理上有没有区别。如果工作任务也是有独立的管理闭环,就可以识别5个逻辑文件,因为工作任务也可以识别为一个ILF。
问:EIF和ELF 有区别吗?
答:可以认为是等同的。ISO的NESMA标准在2018年升级了一版,把原来的EIF改成了ELF。国内应用的比较早,工信部的行业标准是2016年年引入的NESMA标准,那时候是EIF,后面都按EIF来用了。2023年发布的NESMA国标中也是ELF。实际使用中这两者没什么区别,在标准的定义中也没区别。
问:ILF和ELF那种情况下只识别一次?
答:主要看是不是有独立的业务意义,有没有独立的事务功能闭环。
问:业务系统的意向单位信息来自会员系统,在创建销售意向合同的时候,会有个选择意向单位,意向单位来自公司的会员系统,选择意向单位后,需要再增加意向单位的其他字段信息(如公司地址、公司法人、公司联系人信息等),如果会员系统的不存在这个意向单位,需要在业务系统中新增”,那这个情况下意向单位是不是应该记为内部逻辑文件,不记录为外部逻辑文件?
答:业务系统可以对会员信息进行维护,那么在业务系统中,可以把会员信息计为ILF。
问:项目管理系统中,存在一个这样的需求,项目经理发起工作任务单,任务单中包括开发类工作、运维类工作、设计类工作、产品类工作四类,任务单完成新建后,根据工作类型可填写任意类型的工作后形成任务单并发起提交流程,具体工作人员可针对任务单设定“已开始工作”、工作完成后可提交“工作完成”至组长进行审核,组长审核时候,可以添加备注、问题描述以及工作成功的评价,状态变为 组长审核。再提交至项目经理,项目经理可一样也可以备注、问题描述及评价,状态变为项目经理审核,然后再到部门经理,完成本次任务单的最终审核,并结束任务单。那在这个过程中,基本过程存在的就是 任务单的新建、任务单的修改(将所有的审核都认定为修改)、任务单的查询三个吗?数据的话是不是就是 任务单、开发类工作、运维类工作、设计类工作、产品类工作、任务单审核信息五个ILF文件吗?
答:任务单审核也是四类任务的审核吧,这样就不合适单独计ILF了。
问:基本过程这样识别的对吗?
答:这种节点的基本过程识别可以在纸上画个图,把各个环节标出来,然后再去重。
问:是不是任务单审核信息 不需要计ILF?
答:是的,任务单审核实际是是四类任务的审核。
问:如果这种流程审核节点很多,节点需要分开计数么?比如主管审核、总经理审核?
答:处理逻辑相同,只是人员不同,可以去重。
问:那如果不同节点,不同的人填写的审核对应的字段不同,比如组长填a、b两个字段,项目经理填c d 字段,也可以认定为逻辑相同吗?
答:从标准功能点方法来看,是不一样的。如果只是简单的同意/拒绝,再填写一下备注,那么建议还是计成一个基本过程。
问:淘宝里的个人帐号信息和收货地址信息,这两个应该是有依赖关系吧,毕竟个人信息如果不存在了,收货地址信息也就没意义了。
答:收货地址没有别的独立业务意义的话,不应该计数。
问:app里有个分享按钮,可以分享本app到微信朋友,微信朋友圈 微博什么的, 这种操作,能算一个基本过程吗?
答:可以计一个EQ,注意去重。
问:比如对人员信息进行统计,分析人员的薪资、年龄分布情况,生成了一个统计表。那这个最终得到的人员薪资、年龄分布情况信息,能作为ILF吗?
答:不能识别为ILF,只能算是衍生数据。
问:现在有一个城市道路泊位运营管理系统,包含了多个子系统(运维管理、财务管理、人员管理、订单管理、贴单管理等等)。其中运维管理的“停车区基础数据”(ILF)被多个子系统分别调用(EIF),那么各个子系统的EIF是否需要考虑复用度调整系数?
答:系统边界如是以运营管理系统划分的,那么就不能计EIF。如果是一家公司开发的,超过三个子系统重用度设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