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》第3.2节“数据范围及分布”中提出,“所有数据为项目全生存周期数据,即开发工作量数据包含了开发团队从立项到交付的所有工程活动(如需求分析、设计、编码、集成、测试、实施)及相关的项目管理和支持活动所耗费的工作量”。在第4.4节“软件开发工作量分布”表4.6给出了各工程活动工作量分布基准数据明细,其中仅涉及“需求、设计、构建、测试、实施”。
问题:对标第3.2节和第4.4节对软件开发工作量的比较,相关概念并不完全一致,恳请对“编码、集成”与“构建”“实施”等工作做细化指导解释。
答:关于集成的问题,之前应该已经回复过了,这里的集成是针对软件开发生存周期中不同软件部件的集成。不是指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的集成。另外要注意,软件在实际系统环境中的安装、部署、调试,属于“实施”工作。对于构建,包括了详细设计、编码、单元测试、代码走查、单元/部件级别的集成工作;而测试则包括了集成测试、确认测试、系统测试;实施包括了安装、部署、UAT环境及数据准备、UAT支持、用户文档编写、用户培训、投产准备等。
《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》第4.5节“人月费率”表4.7中给出了典型城市软件开发人月费率基准数据明细,并按照A、B、C、D进行分类,但对典型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未明确基准数据,相关问题如下。
问题一:若软件项目需求所在地不属于典型城市,核算软件开发成本参考的人月费率取值,是按照项目需求所在地记取当地人月费率,还是按照项目建设单位和实际开发人员来源地记取人月费率。
答:对供应商无特别指向性(如公开招投标)要求时,以项目需求所在地为基准;对供应商有特别指向性(如单一来源采购)要求时,以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为基准。上述原则与相关城市是否在典型城市列表中无关。
问题二:若是应按照项目需求所在地记取,“表 4.7 典型城市软件开发人月费率基准数据明细”说明中,针对典型城市将人员费率分为A、B、C、D四类,对于表格中没有的其他城市,是否可按照D类城市基准人月费率作为测算依据。
答:对于表格中没有的城市,通常选择城市规模、居民收入水平相近的典型城市。最低则参照D类城市。考虑到软件行业对人才的特殊要求以及相关人员实际收入水平,一般不建议采用比D类城市的更低取值。
问题三:若是应按照建设单位和实际开发人员来源地记取,在项目预算阶段,若项目需求单位明提出明确需求,要求选择全国多个省市的多家国内一流软件单位共同交付项目,是否可按照中位值基准人月费率作为测算依据。如选取B、C作为测算依据。
答:原则可参照问题一的回复,当建设城市有明显指向性且指向多个城市(如采用邀标方式,邀标对象来自三个城市),则可以指向城市人月费率的平均值为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