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7月24日,国家发改委、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,这是此项法律发布27年来的首次修改。
这次修正案的一个变化,就是将低价倾销的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大到了服务。这意味着--在打击恶性“内卷"竞争方面,新增了针对服务领域的监管。
软件行业苦内卷久已,目前软件市场的预算、中标价、人月单价是越来越低了,更有甚者是0元中标,1元中标。
软件企业为抢单而压低价格,最后只能是压缩研发投入、牺牲服务质量,最后陷入普遍亏损的状态;而客户表面上是“省钱”了,但是最终会陷入“烂尾”的泥潭。
软件合理的(预算、结算)价格应该如何确定呢?
情况有点复杂。
1、有些软件是商品。此类软件是标准化、可复制的,交付后无需持续提供个性化服务。例如:WPS,工程造价软件,以及工业设计软件。
2、有些软件是一种服务。此类软件是需要定制化开发、持续运维。需要经过需求、设计、构建、测试、实施等软件工程活动。
3、有些软件的商品+服务。例如:某些ERP,包括了标准的商品功能,也有大量所谓的“客户化开发”。
无论是商品,还是服务,软件行业都存在一些价格扭曲的现象。
软件商品:理想情况是可通过规模化摊薄成本;但为抢占市场,某些企业长期“免费试用”、“低于成本价销售”,靠后期“流氓式”的捆绑收费盈利,本质是用“价格补贴”排挤对手;
软件服务:在相关的行标、国标发布和实践之前,成本透明度低,部分企业靠“低价签单+高价增项”套路客户把“服务”变成了宰客的幌子。
《价格法修正草案》的核心,不是禁止“低价”,而是禁止“低于合理成本的恶意竞争”。
1、服务型软件
定制开发、持续运维类项目(如金融、通信行业的企业管理系统、政务定制平台)若价格显著低于行业合理成本,监管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交成本核算明细。
在这种场景下,最重要的一点,就是--如何评估出软件项目/产品的行业合理成本?
相关方可以使用国标(GB/T 36964-2018)《软件工程 软件研发成本度量规范》,同时配合使用相应的规模度量方法(例如:Nesma的功能点分析),参考北京软件造价评估联盟行业评估模型,以及相关的行业数据CSBMK(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),计算出合理成本的范围区间。
软件厂商的个别成本是可以低于上述模型评估出来的“中值”,甚至“下限”的。
但是,若无法证明“低价”有正当理由(如:厂商交付的功能点计数项较多的功能重用度;或者政府补贴的公益项目、短期推广且有明确成本补偿方案),将被认定为“低价倾销”,投标方、招标方都可能面临处罚。
2、商品型软件
标准化软件商品若长期以“免费”、“超低价”销售,需向监管部门说明成本回收逻辑:是短期促销(需明确截止时间)还是靠增值服务盈利(需公示服务定价标准)?
软件价格的合理评估,需同时锚定“成本”与“价值”:
成本是底线:无论商品还是服务,价格需覆盖合理成本,这是《价格法》修订的核心目的,也是避免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基础;
价值是上限:价格应体现软件为客户创造的价值,可从效率提升(如流程自动化节省的人力)、风险规避(如合规系统减少的罚款)、增长赋能(如数据分析带来的营收增长)、决策升级(如实时数据支持的战略调整)等维度量化。
当前,成本度量已有成熟国标支撑,价值度量仍在探索中。不过清晰的是: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,不该是“谁报价低谁生存”,而应是“谁创造价值谁盈利”。
《价格法》的修订,本质是为行业划定“成本红线”,倒逼企业从价格内卷转向价值竞争。当价格回归理性,技术才能真正成为推动社会效率提升的力量 -- 此次修订给软件行业最珍贵的启示。声明:本文著作权及所有权均归北京中基数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。任何形式的转载或引用,均需清晰标注文章来源。
这次修正案的一个变化,就是将低价倾销的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大到了服务。这意味着--在打击恶性“内卷"竞争方面,新增了针对服务领域的监管。
软件行业苦内卷久已,目前软件市场的预算、中标价、人月单价是越来越低了,更有甚者是0元中标,1元中标。
软件企业为抢单而压低价格,最后只能是压缩研发投入、牺牲服务质量,最后陷入普遍亏损的状态;而客户表面上是“省钱”了,但是最终会陷入“烂尾”的泥潭。
软件合理的(预算、结算)价格应该如何确定呢?
一、软件到底是服务,还是商品?
情况有点复杂。
1、有些软件是商品。此类软件是标准化、可复制的,交付后无需持续提供个性化服务。例如:WPS,工程造价软件,以及工业设计软件。
2、有些软件是一种服务。此类软件是需要定制化开发、持续运维。需要经过需求、设计、构建、测试、实施等软件工程活动。
3、有些软件的商品+服务。例如:某些ERP,包括了标准的商品功能,也有大量所谓的“客户化开发”。
无论是商品,还是服务,软件行业都存在一些价格扭曲的现象。
软件商品:理想情况是可通过规模化摊薄成本;但为抢占市场,某些企业长期“免费试用”、“低于成本价销售”,靠后期“流氓式”的捆绑收费盈利,本质是用“价格补贴”排挤对手;
软件服务:在相关的行标、国标发布和实践之前,成本透明度低,部分企业靠“低价签单+高价增项”套路客户把“服务”变成了宰客的幌子。
二、软件定价不能再“内卷”
《价格法修正草案》的核心,不是禁止“低价”,而是禁止“低于合理成本的恶意竞争”。
1、服务型软件
定制开发、持续运维类项目(如金融、通信行业的企业管理系统、政务定制平台)若价格显著低于行业合理成本,监管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交成本核算明细。
在这种场景下,最重要的一点,就是--如何评估出软件项目/产品的行业合理成本?
相关方可以使用国标(GB/T 36964-2018)《软件工程 软件研发成本度量规范》,同时配合使用相应的规模度量方法(例如:Nesma的功能点分析),参考北京软件造价评估联盟行业评估模型,以及相关的行业数据CSBMK(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),计算出合理成本的范围区间。
软件厂商的个别成本是可以低于上述模型评估出来的“中值”,甚至“下限”的。
但是,若无法证明“低价”有正当理由(如:厂商交付的功能点计数项较多的功能重用度;或者政府补贴的公益项目、短期推广且有明确成本补偿方案),将被认定为“低价倾销”,投标方、招标方都可能面临处罚。
2、商品型软件
标准化软件商品若长期以“免费”、“超低价”销售,需向监管部门说明成本回收逻辑:是短期促销(需明确截止时间)还是靠增值服务盈利(需公示服务定价标准)?
那种“先靠低价垄断市场,再涨价收割”的套路,可能被认定为“排挤竞争对手”,面临反垄断调查。
三、软件“定价”的底层逻辑
软件价格的合理评估,需同时锚定“成本”与“价值”:
成本是底线:无论商品还是服务,价格需覆盖合理成本,这是《价格法》修订的核心目的,也是避免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基础;
价值是上限:价格应体现软件为客户创造的价值,可从效率提升(如流程自动化节省的人力)、风险规避(如合规系统减少的罚款)、增长赋能(如数据分析带来的营收增长)、决策升级(如实时数据支持的战略调整)等维度量化。
当前,成本度量已有成熟国标支撑,价值度量仍在探索中。不过清晰的是: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,不该是“谁报价低谁生存”,而应是“谁创造价值谁盈利”。
《价格法》的修订,本质是为行业划定“成本红线”,倒逼企业从价格内卷转向价值竞争。当价格回归理性,技术才能真正成为推动社会效率提升的力量 -- 此次修订给软件行业最珍贵的启示。声明:本文著作权及所有权均归北京中基数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。任何形式的转载或引用,均需清晰标注文章来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