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:规模调整因子,招投标控制价用1.21,结算交付是1.0。但如果招投标时功能点细化的就比较细了,后续没有太多需求的新增和细化了。等到结算的时候如果用1.0算出来的结算价格比1.21的招投标控制价要低。这种情况怎么处理?
答:看约定,如果约定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,该核减核减。
问:如果在投标、项目计划阶段,规模度量因子取值1.10,在结算交付阶段取值1.00,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允许变更?如果允许变更,是否是增加内容?如果不允许变更,前期取值1.10,结算取值1.00,是否是意味着人天单价被砍了10%,因为建设内容(功能点数)不变,规模缩减,则只能是人天单价降低。
答:从造价角度,肯定是允许变更的(或者认为变更是常态,也是合理的),而且很多时候是所谓的“需求蔓延”,就是在早期只有一个需求A,但后来发现要再做一个需求B,功能才完整。这个1.1也好,1.21也好,都是历史数据分析的结果。当然,不同单位有自己的项目管理要求,比如有的单位要求变更超过一定范围就要走变更流程,甚至重新评审,那就是另外的事了。
